关于印发《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发放公示制度》的通知
长民办发[2006]51号
各区(县、市)民政局、慈善会:
现将《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发放公示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:《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发放公示制度》
长沙市民政局
二○○六年六月二十六日
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发放公示制度
为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,市政府于2004年6月出台《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暂行办法》,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一次性救助。为保证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和救助工作做到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特制定长沙市高等教育助学金专项公示制度,从2006年起实行。
一、公示项目
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救助金申报、审核和发放公示。
二、公示内容
救助对象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毕业学校、家庭住址、录取学校、困难类别、救助金额。
三、公示步骤和时间
1、第一次公示:村、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后,经审核符合《长沙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救助暂行办法》条件的,在村(居)务公开栏中上墙张榜公示三天,无异议者上报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民政办。
2、第二次公示:
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接到申请派专人上户和到村、组调查核实,在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三天,无异议者上报区、县(市)民政局(慈善会)审核,区、县(市)民政局集中组织对所有申请对象逐一上户调查核实,当地有媒体的,利用当地媒体公示3天。公示无异议者,签署同意申报救助意见,报长沙慈善会。
3、第三次公示:
长沙慈善会在长沙主要媒体上集中公示三天,公开举报电话,若有举报,责令区、县(市)重新调查核实。必要时,长沙慈善会直接组织调查。
四、公示要求
公示内容必须齐全、公示时间必须保证,公示的地方要便于群众监督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