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文化部修改并公布的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于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《细则》中明确规定,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,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,演出经营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合同制度,并首次提出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,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职能。
《细则》还规定,公益性演出以及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,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,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活动,如需通过营业性演出方式进行,应委托演出公司承办,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公益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,承办单位应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